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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龙岩 漳 州泉州 税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前言:企业所得税汇算
厦门 龙岩 漳 州泉州 税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

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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