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3、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