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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创客空间申请办理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前言:厦门市创客空间申请办理
厦门市创客空间申请办理

《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市级众创空间分类管理

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鼓励其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不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纳入综合型众创空间管理,无需重新认定。

二、综合型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运营机构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

(三)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5个,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

(四)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三、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

(二)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包含创业场地和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

(四)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数量不少于8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在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经营场地一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

(五)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六)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

(七)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有面向众创空间在孵团队或企业的服务案例。

(八)具有开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综合型或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审核

(三)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六、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

市科技局建立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制度,对众创空间分类考核,并根据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众创空间年度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情况、开展服务情况、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情况等指标。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不能兑现扶持政策。

七、市级众创空间的监督管理

(一)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众创空间一年不参加统计的暂缓享受扶持政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视情收回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申请,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厦门”网站公布:

1.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2.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3.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咨询方式

可拨打市科技局体系创新处电话2027538、2032205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科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陆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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