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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
办理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申请重点专业资金扶持的院校,按《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规定予以重点专业专项资金扶持。举办专业培训的,按照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条件给予补贴。

(二)引进“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艺术总监、设计总监、创意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重大服装行业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到我市相关机构工作或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的,纳入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其中:引入到我市规模以上服装设计企业或者市重点设计园区工作的高层次设计人才,纳入《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者,可给予15万元薪酬津贴。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办服装设计企业的**人才,纳入《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同时可比照《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支持。

(三)政府举办的时装设计师大赛中的优胜者按专项活动的规定予以奖励。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优胜者,由政府奖励、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到伦敦、纽约等国外知名时装周举办时装秀。

(四)创立厦门自主品牌的,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五)参与知名品牌评选,原创服装设计品牌入选国内知名品牌,或获得品牌时尚大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获得服装设计比赛的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落户在厦门的服装设计师获得“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男装设计师”和“中国女装设计师”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在厦门办会办展的,参照我市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八)在国内外参展参会的,参照我市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九)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奖励。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等城市知名时装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有关费用给予3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有关费用给予2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在行业领域钻研创新、获得专利技术的,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十一)对柔性引进本市品牌设计师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的,每满三年后给予每年1万元至2万元补助。

(十二)国际知名品牌服装设计机构进驻厦门市的,按实际投资给予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举办“厦门国际时尚周”的,市财政和相关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每届给予相应资金扶持。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的,给予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举办本市服装设计师、服装品牌、时尚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一定的奖励。

(十四)建设服装设计园区、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并经认定符合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按规定享受厦门市生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入驻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的,经考核合格后,自入驻我市服装设计产业园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平台之日起,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设计、生产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市财政补贴担保费用50%,并给予50%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方向。

(二)具体申报条件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

(二)服装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并应具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其他单位。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方向,为厦门市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如机构、协会、媒体等。

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应联合申报,并附权责清晰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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